對企業來說
相較于入職后的管理
員工入職階段的員工關系處理
看上去很簡單
但若不注意這個階段的合規管理
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風險
這個階段中,可能給企業帶來風險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隨意簽發錄用通知
主要包括在體檢合格前就簽發錄用通知、未確定錄用便簽發錄用通知、錄用通知載明事項不明確等。
錄用通知屬于合同簽訂過程中的邀約,是用人單位發出的錄用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在送達勞動者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單方面隨意變更或解除,否則會因違約而承擔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制作錄用通知書時,如果需載明的事項不明確,可能會造成勞動者到崗不及時及違約責任不明確,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擬定的勞動合同內容不規范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對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作出了詳細規定。
除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樣本不規范,缺乏必備的條款,可能會導致勞動者主張勞動合同無效而被撤銷,用人單位就要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
勞動合同簽訂時間不規范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該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企業沒有履行此項法律義務,則面臨支付二倍工資的風險。
勞動合同簽訂方式不規范
在這方面,有很多真實案例。比如,有的用人單位在書面勞動合同中沒有加蓋騎縫章,發生爭議時雙方所持勞動合同內容不一致,致使用人單位陷入訴訟困局;有的用人單位沒有讓勞動者現場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是讓勞動者拿回家簽完再上交,結果雙方出現爭議時,經鑒定勞動合同非勞動者本人簽字,用人單位吃了啞巴虧;還有的勞動者甚至用特殊的筆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時間長了字跡消失,后勞動者以單位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資差額時,單位難以拿出證據等。
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及時
主要包括建立用工關系后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試用期內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由此會帶來風險。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需要接受行政處罰。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不及時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或在試用期內不為勞動者繳費的,要接受行政處罰、承擔勞動者因未繳納社保費離職時主張的經濟補償、未參保期間勞動者發生工傷的工傷待遇等。
為實現合規管理,
用人單位要做到以下幾點:
1規范簽發錄用通知書的流程
首先,明確由單位人力資源部門代表用人單位統一簽發錄用通知書,并負責辦理入職手續;
其次,堅持先體檢后錄用,以確保錄用通知的嚴謹性。在確定錄用該勞動者的前提下再發出錄用通知書,即在對擬入職勞動者做好背景調查、審查其符合崗位錄用條件且體檢結果合格(但需避免借體檢結果實施就業歧視)的基礎上,明確錄用決定后,向其發出錄用通知書。
2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不要圖省事而以錄用通知書替代勞動合同,一定要依法擬定規范的書面勞動合同,超過兩頁的勞動合同最好加蓋騎縫章;
用人單位還可以使用人社部網站提供的勞動合同樣本,需要在勞動合同中體現的單位規章制度,可以作為合同的附件。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一定要勞動者本人攜帶身份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在驗證身份后由其本人親自簽字;
簽字后的書面勞動合同在公司統一簽章后,一份單位留存存檔,一份發還勞動者,發還勞動者時讓勞動者簽收。
3及時辦理社會保險
建議在勞動者入職后參加上崗培訓前,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