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上的差異:
1.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與用人單位-合同關系
勞務派遣與勞動-雇傭關系
用人單位與勞工-用工關系
2.勞務外包
公司(甲方)與相關機構(乙方)-合同關系
相關機構與勞工-雇傭關系
公司(甲方)與勞工-沒有直接關系
3.人力資源外包
雇主與人力資源公司-代理關系
用人單位與勞動-勞動關系、勞動關系
稅目上的區別:
1.勞務派遣
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服務
2.勞務外包
由提供的服務性質決定。例如:
提供建筑勞務外包,就是建筑服務;
提供清潔服務外包,就是生活服務;
提供運輸服務外包,就是運輸服務;
提供餐飲服務外包就是餐飲服務。
3.人力資源外包
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參考一:
勞務派遣稅收政策
財稅(2016)47號文第一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根據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格和額外費用為銷售額,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扣除代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以及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按照簡單計稅方法按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根據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格和額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扣除代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應當向用人單位收取向勞務派遣員工支付工資、福利和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普通發票。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滿足用人單位對各種靈活用工的需求,向用人單位派遣員工,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
·參考二: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稅收政策
財稅(2016)第三條第一款(原文):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銷售額不包括客戶單位委托給客戶單位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向委托人收取的工資和代理人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選擇適用簡單計稅方法,按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